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房产证(柳*权证字第××号),证明房屋遗产的存在。
2、遗嘱,证明被继承人李**遗赠房屋的意思表示。
3、遗嘱见证书,证明遗嘱的合法有效性以及遗嘱存在的事实。
4、遗赠接受书,证明原告接受了遗赠房屋的意思表示,并且是在得知遗赠的两个月内。
5、谭**与李**的户口簿,证明谭**与李**夫妻关系身份及李**户口簿所载明的李**为文盲这一事实。
6、谭**、李**的死亡证明书,证明谭**、李**去世的时间顺序。
7、谭**人事档案,证明谭**、李**全部子女的构成以及父母已在此之前去世,以及关于李**的文盲文化程度的记载。
8、谭**、李**的父母、子女情况证明书,证明两被告与谭**、李**、谭**之间的亲属关系。
9、谭**与苏*户口簿,证明谭**与苏*的母女关系以及苏*是谭**唯一小孩的事实。
10、谭**与苏*母女关系证明,证明谭**与苏*的母女关系,以及苏*是谭**唯一的女儿。
11、谭**死亡证明书,证明谭**去世的时间。
**房屋售价核定书,证明房屋购买时的价格,以及价格形成的缘由。
13、购房款收据,证明交款人是谭**以及证实谭**垫付全部购房款的事实。
14、邮政凭证(寄件人存),证明原告已就接受遗赠房屋的意思表示通知了两被告。
15、邮递回执两张,回执上谭**的签收证明邮件已送达;谭**拒收邮件证明邮件已送达,邮件系原告表示接受遗赠的告知书。
16、录音、录像光盘及录音文字记录,录像证明李**所做遗嘱是有录像资料证明的,其立遗嘱时所有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都符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录音证明原告接受遗赠是在双方通话的时间点即2014年8月21日已经口头通知过被告谭**,还证明谭**认可谭**垫付购买遗产房屋款的事实,以及证明被告谭*平时对李**不...(本文书还有70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