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武**、王**、兰州笑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笑悦公司)、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被告王**及被告武**、王**、笑悦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盛,被告卫**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武**、被告王**偿还借款本金1600000元,判令被告武**、王**支付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576000元,此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600000元为基数,月息2%计算,直至清偿完毕之日为止;2、判令本案讼费用及相关的律师费用由被告武**和王**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5日,被告武**因需要资金周*向原告何**借款340万元人民币,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0月4日,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还款到期后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借款及借款利息2...(本文书还有3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