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孟**、第三人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本院根据被告孟**的申请追加徐**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被告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孟**赔偿郑**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9131.55元(其中医疗费30055.55元、误工费24500元、护理费2976元、伙食补助费1550元、营养费155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并扣除孟**已支付的医疗费6500元及当月工资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孟**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郑**受雇于个体工商户孟**开办的玻璃门窗经营部,从事安装工作。2016...(本文书还有2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