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卞**与被告凤阳明都医院、凤阳鼓楼医院、王*、淮安市精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卞**申请撤回对被告凤阳鼓楼医院、淮安市精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原告刘**、卞**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凤阳明都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凤阳明都医院、王*共同偿还代付的工程款项1661631元;2.判令王*返还垫付的建设工程税款760576.77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凤阳明都医院、王*承担。诉讼过程中,刘**、卞**撤回要求王*返还垫付的建设工程税款760576.77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09年12月14日,王*以淮安市精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凤阳明都医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11月30日,王*以淮安市精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凤阳明都医院签订《退出施工协议》,协议约定:王*、淮安市精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退出施工;工程结算前王*等所欠商混、水泥、小砖、汽块、沙*、人防门、井点降水、基坑支护费用、项目部凤阳人员工资由凤阳明都医院承担,从王*工程款中扣除。后凤阳明都医院找...(本文书还有59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