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东大********(以下简称东大风机)与四平市铁******(以下简称颜成物流)、欧**、陈**、史**、中国人民****************(以下简称太原人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根据原告的请求、被告的答辩及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针对各方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应依法对原告四平东大风机工程有限公司合理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4日,原告与被告欧兆岩、颜成物流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书,由被告欧兆岩为原告运输风机设备,从四平市到山西侯马市。2018年7月16日3时30分许,陈**驾驶晋a012**、晋ah0**挂号欧曼牌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京昆高速公路昆明方向267km+500m(京昆高速转二通道匝道内)处第一行车道内追尾由王*驾驶的吉c286**、吉c18**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左后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高速公路路产受损、吉c286**、吉c18**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所载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正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无责任。陈**驾驶的肇事车辆欧曼牌重...(本文书还有13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