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神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行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7月20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琴担任记录。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1、请求判令原告对案涉汇票享有票据权利;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票据利益人民币10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4日开始计算至被告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6...(本文书还有10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