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信实公司答辩称:一、毛清华在施工过程中代表源阳公司从事现场管理,有权代表源阳公司与信实公司进行工程量结算。二、《襄阳河桥工程量进度申报表》体现了双方结算的真实意思表示,足能认定源阳公司施工完成的工程量已经结算完毕。三、支付工程款、补助工资、未安装伸缩缝费用113万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四、源阳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五、合同解除于法有据。源阳公司在收到解除合同函之后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解除合同函无效,说明其同意解除合同。《整改通知》虽然是建设单位向信实公司发出的,但整改的内容就是源阳公司分包施工的部分,而源阳公司下属施工班组负责人罗*玉追讨工资的投诉行为已经经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信实公司解除合同是正当的。六、源阳公司与信实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是清单计价,每个项目已经在合同附件中固定包干列明,无须适用工程造价鉴定,其鉴定申请依法不应准许。
本院认为,《襄阳河桥工程进度申报表...(本文书还有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