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郭**因与被上诉人丁*、原审被告漯河圆翔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翔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郭**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晁*、被上诉人丁*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圆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反诉请求。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的约定,上诉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第九条第三款约定了在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双方的责任和义务。2、并非上诉人有意违约,上诉人在卖房子的时候确实去不动产交易部门查询过,名下确实是一套房,符合满五唯一住房的条件,圆翔公司对此也是认可的。为配合顺利成交,上诉人房还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上...(本文书还有40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