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药业公司)、赵**与被告安*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市科能锅炉公司)、曹**、赵**、张**、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州药业公司、赵**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市科能锅炉公司、赵**、曹**、张**、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州药业公司、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安*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给付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有限公司1115041.31元及利息,给付赵**5592.6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全部款之日止;2、如被告安*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不能给付二原告垫付款,判令被告曹**、赵**、张**、张**按照各自担保责任按照六分之四的比例每人给付二原告185840.2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30日起按...(本文书还有2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