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诉被告魏**,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抚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魏**、被告魏**、被告人保抚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魏**、魏**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电动车损失、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9821元;被告人保抚州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8日15时50分,被告魏**驾驶赣m×××××号小型汽车在京东大道上与原告秦**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大队作出编号为1200118343的...(本文书还有2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