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男,1976年2月**日生,撒拉族,青海省循化县人,住循化县。
上诉人循化县学志建材有限公司、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黄化供电公司与被上诉人拉毛东知、韩**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青02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循化县学志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黄化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拉毛东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循化县学志建材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对于拉毛东知因何上车的事实没有作出认定,判决让上诉人承担责任不当,对部分赔偿项目及标准认定错误;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应当追加上诉人车辆承保机构为被告,以便查明拉毛东知是否符合承保险别,可以节省司法资源。适用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错误...(本文书还有39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