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海东市支行与被告许**、第三人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海东市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第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第三人张**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海东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许**于2013年8月2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18年7月10日的借款本金166101.15元,利息:16852.90元,合计:182954.05元及日后滋生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9446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第三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许**于2013年8月28日经协商签订了编号*******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本文书还有21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