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海东市支行与被告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海东市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海东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0月1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zgsx××××××的《个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合同编号*******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止2019年1月8日的借款本金5464899.41元,利息175525.66元,合计5640425.07元及日后孳生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1379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4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了《“好借好还”个人商务贷款额度/借款申请表》,要求以位...(本文书还有2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