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衡阳线路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8)湘040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询问了双方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裁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的起诉。事实和理由:1、一审未查明全部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发生劳动争议多年,一直都在维权,2018年2月9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被其告知超过仲裁期限,因法院办公楼搬迁导致上诉人一直没有找到,后被法院告知超过诉讼时效: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争议无管辖权,且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指定起诉期限15天不具有合法性,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衡阳线路劳动服务公司辩称,1、仲裁委通知上诉人15天内向法院起诉是否合法不在二审审理范围内,因为上诉人在一审时并未对此提出异议;2、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3、一...(本文书还有20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