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76年6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灵川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8)湘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质证调查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财险灵川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本案事故发生后,其公司为刘**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一审法院未予扣减不当。
刘**、李**均未予书面答辩。
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李**向其支付各项赔偿款项共计145796元,法庭辩论终结前,刘**将该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50636元(医疗费用42000元、护理费78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后续医疗费7000元、残疾赔偿金...(本文书还有3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