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陈*、陈*、湖北新宏*********、孝感新宏**********、孝感融汇*************、孝感御庭*******、孝感宏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7日,因被告公司前期施工工程款周*困难,向原告借款534万元并出具了借款合同和借条、还款承诺书、股东会决议等,双方约定月息2.8%,按月付息,并于2018年8月16日之前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被告从借款之日起至今一直未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本金和利息,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新宏基地产辩称,1.名义上是被告陈**原告借款534万元,实际上借款人是御庭园;2.本案所涉534万元的借款确实进入了被告陈*的账户,该款确实支付了御庭园的工程款;3.本案实际操作人是御庭园的汤**,被告陈*、陈*等均未与原告接触过;4.被告陈*等愿意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以及合法的利息。
被告陈*、陈*、新宏基集团、融**、御庭园公司、宏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在答辩期内未答辩,在举证期内未举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本文书还有20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