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合肥星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安徽省合肥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被告星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向本院提出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4700元;3、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补交自2010年7月至2016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0年7月起,在被告处工作,主要负责被告食堂管理及宿舍打扫,每月工资2450元。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办理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被告置之不理。2016年7月被告无故辞退原告,未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星光公司答辩:一、原告诉讼已超出仲...(本文书还有29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