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合肥星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星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请: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54820元;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资16446元;4、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补交自2006年6月至2014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06年6月8日起,在被告处担任财务处主任兼主管会计,每月工资5482元,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办理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原告因长期加班工作导致眼部疾病需要治疗,被告承诺待工作交接后为原告办理离职及补偿。原告于2016年底基本完成工作交接,被告一直无故拖延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原告通过电子信函、邮寄信件等方式一直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认为...(本文书还有3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