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秀瑶族*******************诉被告金秀瑶族*******、被告来宾市人***、第三人金秀瑶族********************、第三人金秀瑶族********************撤销林地行政确认纠纷一案
被告金秀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关于六埠冲山林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书,证明原告东岭脚屯村民小组对纠纷地权属向金秀县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2-3.授权委托书,证明黄**等人为东岭脚屯村民小组代表人,罗*才为东岭脚屯村民小组村民黄元胜的代理人。4.东岭脚屯村民小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东岭脚屯村民小组代表人身份。5-7.授权委托书、证明,证明王**为革新屯第一村民小组组长,冯**为革新屯第二村民小组组长,革新屯分为第一、第二两个村民小组。8.革新屯第一、第二村民小组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革新屯第一、第二村民小组代表人身份。9.答辩意见,证明革新屯第一、第二村民小组对纠纷地权属进行答辩。10.长乐大队落实山界林决议,证明没有附各生产队山界划分材料,未能证明纠纷地的权属为谁所有。11.岭脚队山界林权登记表,证明此表为东岭脚屯村民小组单方存有,无存档单位、无落款日期,无编号、证号,未能证明纠纷地权属属于谁所有。12.自留山山界林权证,证中“捡茶冲”林地地块的四至界限、位置不能确定,只能证明黄**有10亩林地在捡茶冲一带。13.《土地延包使用证》,证明三份《土地延包使用证》皆为乡镇级颁发的个人土地使用证,不可以作为集体之间林地权属纠纷确权依据。14-15.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护合同来041105(0012)、来041105(0014),证明管护林木地点不在纠纷地内。16.存款单,证明东岭脚屯村民小组几户人领取生态林补偿款只有款额,没有管护地点、面积,未能证实是否领取纠纷地生态补偿款。17.调解协议书,证明没有1981年林地划分记录,无附图标明协议划分林地四至界限和面积,未能证实纠纷地是否包含或者在协议范围内。18.赵*香向金秀县人民政府汇报情况,证明赵*香证实黄泥路一...(本文书还有6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