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余**、汤*因与被上诉人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9)湘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汤*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核减被上诉人的借款400000元及房屋装修费105000元,上诉人实际应返还的款项为45465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与事实不符。2、上诉人汤*至始至终都没有对被上诉人张**转入的81万元征收款进行保管和支配,上诉人汤*不应承担任何还款义务。
张**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存在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40万元和装修费105000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余**和被告汤*连带返还侵占原告张**的62.5万元房屋征地拆迁补偿款;2.被告余**和被告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1.原告张**与被告余**系同村同组居民,且为亲戚关系,双方各自配偶先后去世后,于2014年同居,至2018年8月结...(本文书还有4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