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与被告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被告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15000元和利息7695元(15000×0.57%×90),2017年9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0.57%计算直至还清本金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0年1月开始,被告租用原告的压路机开展压路作业,并按每月15000元的标准支付机械月租费。由于被告总是拖欠原告的机械月租费,原告也就没继续租给被告,在结算的时候,被告共欠原告15000元的月租费。2010年3月17日,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支付义务时,被告以资金周...(本文书还有1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