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河北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0000元,逾期利息49507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14日),共计16950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4月3日,被告因商业经营需要,与原先后签订五份《借款合同》,由原告向被告出借借款本金共计13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7月14日、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7月14日、2016年1月29日至2016年7月29日、2016年2月2日至2016年8月2日、2016年4月3日至2016年10月3日,借款月利...(本文书还有1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