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鑫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才劳务)与被告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才劳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被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才劳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劳人仲案字(2018)255号仲裁裁决书;2.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管劳人仲案字(2018)255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被告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系原告聘用工作人员新郑*第三人民医院急诊科出具的急诊病历仅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关系,不具备认定被告工作地点的证明能力而郑州市管城区劳动仲裁委超出新郑*第三人民医院职权范围、能力范围,根据...(本文书还有2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