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辉县市孟*镇西夏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辉县市百泉建筑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变更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7日、6月8日、12月7日、2019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相山、郭**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告负责人郭合保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相山、郭**到庭参加诉讼。第三次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告法定代表人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相山、郭**到庭参加诉讼。第四次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告法定代表人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相山、郭**、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第三人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承建了辉县市孟*镇夏峰新型农村社区商业楼工程。合同约定由承建方包工包料施工,每平方米造价1200元,总价款以实际施工量为准。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的97%,留3%作为工程质保金。若不能按期支付,承建方有权自行销售所建房产,销售所得款项优先抵扣工程款。后第三人按约完工,经被告验收结算,工程量为4073平方米,工程款共计4887600元。经催要,被告未支付该款,承建方遂按照合同约定,销售部分房产用于抵扣工程款。截止2017年6月15日,被告尚欠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130610元未付。2016年6月25日第三人将被告应付工程款及利息转让于原告,故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130610元,并按照月息1.5分支付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83244元及截止到2018年10月15日的利息40439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辩称:被告未收到第三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工程款被告已全部支付,还多支付了239400元。第三人包工包...(本文书还有7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