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男,1964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刘**不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被上诉人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返还原告借款5万元整;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4年12月,被告刘**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常*借款5万元用于周*,至今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原审被告刘**辩称:1.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实际并未向原告借款,原告未支付5万元借款给被告,被告也未收取原告任何借款;2.原告向被告索要的5万元实际上是原告投入长沙市力驰拉床拉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驰公司”)项目的合伙投资的资金,不是借款,原、被...(本文书还有1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