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省黑龙江大桥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8)黑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李*,被上诉人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吴**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吴**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一审判决采信黑河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出具的《二公河中桥上游淹地情况原因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结论,但该《分析报告》没有明确吴**损失与大桥公司的建设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作证据使用。(二)一审判决没有查清吴**是否有财产损失以及损失金额。一审判决依据黑河市嘉利信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河南屯村水淹地清...(本文书还有29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