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土地位于河南省鲁山县向阳路与琴台街交叉口东南角。1999年4月24日,鲁山县鲁阳镇建设街居委会与鲁山县东风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翟**)签订协议,在该争议地上建成**层楼房**栋。2005年4月,鲁山县房产管理局为翟**颁发鲁*******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5月23日,鲁山县房产管理局鲁*(2014)41号《关于撤销鲁*******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撤销鲁*******房屋所有权证。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3月18日,本院作出(2015)平行终字第42号行政判决,驳回翟**的诉讼请求。2016年9月22日,经建设居委会申请,鲁山县政府给建设居委会颁发鲁**(2016)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翟**之妻赵**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3月14日...(本文书还有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