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杜*因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浙江帅丰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帅丰公司)与龙沙区二轻市场地丰散热器商店(以下简称地丰商店)、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法院(以下简称齐市中院)(2019)黑02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帅丰公司与地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齐市中院作出(2016)黑02民初****号民事判决,帅丰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黑民终59号民事判决,一、撤销齐市中院(2016)黑02民初****号民事判决;二、地丰商店立即停止在其商店门头、外墙壁等处使用“sanfer”“帅丰集成灶”进行经营的行为;三、地丰商店赔偿帅丰公司损失10000元;四、驳回帅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执行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地丰商店负担。判决生效后,经帅丰公司申请,齐市中院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3月12日向地丰商店留置送达(2018)黑02执****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本文书还有45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