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白**因与被上诉人刘**、张**、一审被告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8)黑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上诉请求:1.撤销(2018)黑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刘**、张**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张**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白**在合伙中,并不参与任何合伙的行为,与刘**、张**并没有任何的关系来往,资金来往,所有的事实与行为都是刘**与刘**两个人完成,白**对其中的事情完全不了解。刘**称刘**、白**出资到账50万元,白**不知情,一审并没有对该出资行为予以审查,无法证明出资的真实性。白**在合伙中的库存,经刘**与刘**盘点有848011元,但刘**、张**称总支出40万元,实际出资为45万元。白**在本合伙中并没有参与,也没有管理,对账目更是不清楚,让白**承担125万元的还款及利息不公平。2、白**与刘**、张**签订的《补充协议》,并不发生刘**、张**退伙的法律效力。刘**、张**如果退伙后,就不享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也无法享受合伙带来的利润,但是刘**、张**还可以管理合伙事务、监管合伙账号,*******,*******、张**还在行使合伙人的权利,该《补充协议》中的退伙不发生法律效力,其要求退还投资不具备事实和法...(本文书还有5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