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7日8时,被告人高本国到本村张某养猪场,因琐事与张某发生争吵,引起打架。期间,高本国将张某的鼻部打伤。经鉴定,张某的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9月18日,高本国与被害人张某达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高本国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本国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伤情照片等物证,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条、被害人病历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本文书还有4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