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杨**、重庆南岸光大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重庆南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东、人民陪审员刘*生、人民陪审员江福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叶**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杨**,被告光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被告人保重庆南岸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诉称,2008年9月18日20时55分,杨**雇请的驾驶员肖中文驾驶属光大公司所有的渝B******号车,行驶至渝中区较场口转盘与倒地受伤的原告接触,造成原告再次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后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渝中支队认定,肖中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09年4月1日,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渝中支队主持调解,原告与杨**签订《交通事故协议书》。约定原告产生的医疗费9...(本文书还有30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