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王*、人民陪审员王*碧、宋春蓉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远志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经本院于2010年4月1日在《重庆日报》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李**的父亲李*友系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的退休职工。2005年9月1日,李*友因病去世,其单位发放了抚恤金11840元。但当时李**正在劳教,李*友的干女胡**从李*友单位领取了抚恤金11840元。根据法律之规定,抚恤金系发放给生活困难的遗属,李**现没有生活来源且为残疾人,应当领取该抚恤金,而胡**并非李*友的亲属却代领了抚恤金。经多次交涉,胡**拒不返还该抚恤金,已构成不当得利,侵犯了李**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胡**立即返还原告李**抚恤金11840元;二、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胡**承担。
被告胡**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李*友与熊素兰生育李*先、李**二子女...(本文书还有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