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五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五常市住建局)因与被上诉人曾**、原审被告五常市人民政府、五常市自然资源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市双城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五常市住建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卢**,被上诉人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原审被告五常市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越,原审被告五常市自然资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常市住建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曾**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所作裁判明显错误,曾**要求重新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在本案中曾**与五常市住建局先后签订了多份补偿、补助协议,在2003年至2006年期间先后对曾**进行了三次补偿,最后一次是在2006年8月22日五常市住建局、五常市自然资源局与曾**的公司哈**市常信贸易中心达成《拆迁房屋补助及土地补偿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是对“乙方红线内房屋...(本文书还有18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