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称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诉被上诉人熊*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民初字第04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光大银行长沙分行的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依法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04364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由熊*承担全部损失;2、判令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光大银行长沙分行未尽保障熊*信用卡安全的义务是错误的。本案中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光大银行长沙分行未提供必要的安全消费环境,而将熊*的信用卡被盗刷以及认定光大银行长沙分行的银行设备未能识别伪造的信用卡,就推断出光大银行长沙分行未提供必要的安全消费环境,未尽到保证和谨慎审查义务是不合理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二)原审法院未追究对熊*的违约责任的事实,明显错误。根据光大银行长沙分行与熊*签订的中国光大银行...(本文书还有3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