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诉被告周**、李**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明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6月4日,被告周**因有事向原告借款20000元,承诺2010年8月4日前全部还清,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被告李**自愿对上述借款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并作为担保人再接跳上签了字。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推脱,至今分文未还。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周**辩称:原告与被告李**并不认识,经我介绍他们才认识了。被告李**为实际借款人,我是实际担...(本文书还有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