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南通龙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龙阳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银民终字第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在一审法院调解时,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赵**劳动能力的鉴定结果尚未出来,调解没有以鉴定结果为依据,赵**当时提出质疑,一审法院解释称“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不影响下一步按鉴定结果进行赔偿”,因此产生了赔偿协议和承诺书。一审法院和南通龙阳公司利用赵**对法律程序的无知,使赵**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存在重大误解,该调解协议书违反了未经质证或根本未进入审判、质证程序,应当依法进入再审程序。原判决显失公平,按照工...(本文书还有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