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灵武市白芨滩防沙林场(以下简称白芨滩林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银民终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马*在一审开庭时才见到白芨滩林场对马*的除名文件,该除名文件与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5月22日出具的答复关于马*离岗时间认定不一致,被除名人员中现在还有人在白芨滩林场工作,白芨滩林场对马*除名的理由是马*离开工作岗位22个月,但是马*...(本文书还有5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