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聚诚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受理后,因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因刑事犯罪被羁押,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裁定中止诉讼,于2014年12月2日恢复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祖**,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月6日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安保服务,服务费按季度支付,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以前支付本季度费用。原告按合同约定派驻了8名保安员为被告服务至2012年2月29日止,但被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就没有支付服务费和生活费,至今拖欠原告5个月的服务费,2个月的生活补贴。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由被告支付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的服务费64000元、伙...(本文书还有20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