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甄**诉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厦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甄**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乔**、被告中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周*、甄**与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5日,原告周*、甄**与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厦公司)、大庆一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居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因中厦公司与一居公司分别干2013年12月26日、2014年6月1日和201...(本文书还有2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