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李*,第三人有*(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公司)、天津市洪强房屋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强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李**、李*及其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第三人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洪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李**、李**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2、请求判令李**、李*返还定金100000元并承担102000元的违约赔偿责任(总计202000元);3、诉讼费由李**、李*承担。事实和理由:李**、李**与有*公司2018年5月24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李**向李**出售李*名下的位于河东区企业产住房一套,面积55.89平米,产权性质标注为“托管”,成交价格1020000元,并约定双方2018年6月1日到该房屋所辖区房管局签署《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合同签订以后,应李**要求,李**向其支付定金100000元。李**交...(本文书还有44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