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唐**、葛**、黄彩娜驾车从叶县来到汝*市区。同日20时许,唐**、葛**将被害人赵*停放在城市管理局南100米处路西的白色驾校教练车车门拉开,将车内40245元现金盗走。随后被告人葛**与唐**将盗窃所得现金均分。被告人唐**将盗窃所得20200元现金放于被告人黄彩娜包中,黄彩娜将其中的19600元现金存入自己的银行卡、600元放在身上占为己有。2019年2月22日,唐**、葛**、黄彩娜退还受害人赵*现金40245元。
2019年6月5日,受害人赵*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唐**、葛**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葛**、黄彩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释放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害人赵*的供述,被告人唐**、葛**、黄彩娜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本文书还有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