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与被告方正县金阳光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光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金阳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拍卖变卖金阳光公司抵押房屋偿还贷款本金39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金阳光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案外人潘**于2013年12月20日通过金阳光公司抵押担保,在农商行处抵押贷款450万元,自愿与农商行签订了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与最高额抵押合同,金阳光公司名下房产坐落于方正县中央大街地下购物广场120-133号**房权证号:100730-××号,建筑面积共计424.2平方米作抵押,潘**于2013年12月20日在农商行支取贷款450万元,约定还款日2016年11月30日。贷款到期后,潘**偿还了55万元本...(本文书还有1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