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姜**、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邵阳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殷飞龙任审判员,法官助理郭京协助办案,书记员陈*花担任记录,于2018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姜**、岳**的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人保财险邵阳分公司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姜**、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岳*各项经济损失143,000元(110,000元+33,000元);2.判令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姜**各项经济损失56,315元[护理费7,872元(60天×47885元/年÷365天),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天),后期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16天×50元/天),残疾赔偿金37,343元(33948元/年×10%×11年),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3.判令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岳**各项经济损失11,9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16天×50元/天),后期治疗费1,000元,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天),护理费7,872元(60天×47885元/年÷365天),交通费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1日4时46分许,胡新来驾驶湘k×××××号中型仓栅式货车沿320国道邵阳市双清区由东往西行驶至世纪大...(本文书还有6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