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兴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逸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兴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杨*、孙**,被告李**及其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李**于2014年3月19日向我公司保安队负责人请事假一天,但被告假期满后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经原告人力资源部门核查,被告在2014年度累计缺勤16天,此外被告还存在无故脱岗及酒后滋事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故原告依据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做出了解除与被告李**劳动关系的处理意见,并于2014年8月20日向被告发出了《员工辞退通知书》。被告遂提出劳动仲裁,2014年10月23日,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阿劳人仲裁字(2014)50号仲裁裁决书》,现原告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原仲裁申请请求。...(本文书还有3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