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阳新悦文化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谢**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阳新悦文化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不需要向被告支付工伤待遇147870.09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不是原告公司的员工,且被告在劳动仲裁中声称的宝庆御园**栋**楼工地也不是原告承建的工地。同时,在被告的病历资料中载明,被告治疗的是右侧桡骨小头陈*性粉碎骨折。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顾上述事实认定了工伤,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顾上述事实,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47870.09元,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特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谢**辩称,答辩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均已发生法律效力。2、答辩人依法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邵阳市劳动...(本文书还有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