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市伟豪福家具城、韦**、李*、管**、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可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刘**,五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粟光平、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2月28日,被告柳*市伟豪福家具城与原告签订了(2014)柳*保字第0243号《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柳*市伟豪福家具城委托原告为其在2014年3月14日至2017年31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700万元整;如被告柳*市伟豪福家具城未按期还本付息导致原告代偿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柳*市伟豪福家具城支付原告为其代偿的全部款项,包括代偿款、代偿款利息(以代偿总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违约金、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以及在被告柳*市伟豪福家具城在金融机构授信出现逾期或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等其他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情况下,原告有权预先行使追偿权等。同日,为了保障原告将来代被告柳*市伟豪福家具城向金融机构履行还款义务后对其享有的追偿权的实现,被告柳*市伟豪福...(本文书还有4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