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姜**、岳**、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邵阳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8)湘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岳**,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上诉人人保邵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岳**、岳*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8)湘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人保邵阳分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11287元;2、本案诉讼费由人保邵阳分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上诉人岳*以及上诉人姜**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为八级伤残以及十级伤残,那么对于两位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的损失就应该按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为准来计算,而一审法院却依照被上诉人提交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来评定上诉人是否构成伤残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二、岳*在购买保险时,人保邵阳分公司未尽告知义务。
人保邵阳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姜**、岳**、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人保邵阳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岳*各项经济损失143000元(110000元+33...(本文书还有53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