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辩称:1.人寿财险平顶山支公司诉称其不应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刘**在发生事故后支出的费用应当由肇事司机陈**和人寿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承担。根据一审庭审出示的证据,陈**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未察觉,其驶离现场的行为不是故意行为。一审判决由人寿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正确。2.人寿财险平顶山支公司诉称其不承担非医保用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刘**支出的医疗费均是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寿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及陈**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运发公司辩称: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驳回人寿财险平顶山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人寿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在中运发公司购买车辆保险时只要求付款,并未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中运发公司就相关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无效。根据相关证据和一审法院的认定,陈**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驾车离开现场,陈**的行为并非主观故意行为,不应按人寿财险平顶山支公司主张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四条约定认定为免责情形。2.一审认定的医疗费用数额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本文书还有45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