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某某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某公司”)与被告薄**、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某某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薄**、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某某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欠款56760元,并以每期所欠租金为基数,以月息百分之二为标准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被告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分期付款售车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从原告处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车辆,并约定了该车的总价款和支付方式,同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分期付款购车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二对上述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生效...(本文书还有1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