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某某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某公司”)与被告方**、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某某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某某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合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欠款154398.17元,被告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分期付款售车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从原告处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车辆,并约定了该车的总价款和支付方式,同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分期付款购车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二对上述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一在履行合...(本文书还有1845字未显示)